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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四章 再收散戶手裡的地 (4 / 5)

“梁山泊下,萊州府示:

梁山深感百姓困苦,無地可種。

特將官田分與百姓耕作。

自今日起,所有名下無地的百姓都可以到當地農曹衙門進行登記,領取四畝耕地。

耕地分配採取就近原則,集中原則。

儘量給百姓們分發居住地附近,整片的耕地。

領取人必要條件。

第一:萊州人氏,有村中保正或者三家以上鄉鄰擔保。且在戶曹衙門登記造冊。

第二:手中沒有土地,名下有耕地的人不得參與土地分配。

第三:非罪犯。之前犯過罪,刑滿釋放者依舊可以獲得土地。

領取土地者應負義務:

第一:每年官府徵收三成收穫糧食作為田賦。

第二:官府發放土地,只能作為農用。不得改做其他用途。土地為官府所有,不得擅自買賣。

第三:官府會對接收土地之人發放農具種子,與騾馬耕牛等牲畜。

並派農曹人員進行種植指導。

官府所發一切物件,需盡力愛惜,損壞者,照價賠償。”

扈成看著這份檔案狐疑的道:“這不是咱們一開始就決定好的嗎?給我看幹什麼。”

朱武道:“這份告示今天就貼出去,到時候是什麼效果,你看著就是。”

兩份告示拿了下去,由文書人員抄錄之後快馬送到各地縣鎮。

然後在正午十分統一時間張貼出來。

百姓們上前一看。

發現竟然是之前徵地告示的後續。

“哎,徵地價格又降了,我之前還猶豫了好久,要不要把手裡的土地給賣了。現在看來,還是留著好。”

大家的想法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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