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朱樹人就定下了“只借鑑西方商法,基本不借鑑西方行政法和刑法”的實事求是指導思想。
另外,說句題外話,在眼下的1677年,英吉利雖然還沒有近代意義上的《專利法》(三十年後紐科門發明蒸汽機時就有了),但是,如今的英國卻已經有了頒佈自1624年的《壟斷法》。
所以朱樹人剛才的話裡,才會建議立法的負責部門將來去借鑑這部《壟斷法》。
這東西已經問世五十年了,就是成文條例的形式,朱樹人還從牛頓那兒借到過一套原本的讀過,還在記憶中跟後世的法典做出了比對。
而《壟斷法》和後來的英國《專利法》相比,幾個最重要的差別點,就在於如今的《壟斷法》,對於技術保護的有效期,似乎並不是20年,還可以更久,
而且是跟後世《著作權法》一類的法律類似,可以保護髮明人終生,只要發明的人還活著,他就能一直獨佔該項技術。換言之,如果一個人發明出某項技術時特別年輕,後續命還很長,遠遠超過20年,那他就賺到了,他們多吃很多年獨食,至少吃到他死。
(注:但是英國曆史上,17世紀晚期到18世紀早期,也因為這種制度,出現過很多發明了牛逼技術的工匠,因為懷璧其罪,經常保護滿20年後還賴著不死,最後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國人後來估計也考慮到這層因素,才在《專利法》頒佈時,不管發明人活多久,都統一保護二十年。
相比之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終生加死後50年,就沒那麼大道德風險,畢竟著作權早期是針對文藝作品的,沒那麼大經濟利益。不會有人為了想要早幾年請天下人免費白漂看金庸武俠,就嫌金庸命太長把他嘎了。)
而除了保護期限外,1624年《壟斷法》和後來《專利法》還有一個重大的區別,就在於對專利申請的技術公開程度的要求,有相當大的程度不同。
後世《專利法》是要求“充分公開”的,就是確保保護到期後別人能山寨逆向你的發明。但1624年《壟斷法》要求還沒那麼高,只要你能造出樣品,當眾演示你們實現設計指標和功能,那麼具體的技術細節和原理,是可以不公佈充分的。
而大明如今借鑑《壟斷法》,也存在著類似的考慮。大明那麼多生化環材配方領域的科技創新,如果為了專利保護而公開配方,那大明就虧了。本來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就跟可口可樂配方保密得一樣久。
所以,大明的早期《壟斷法》立法,也要搞成重實物實驗稽核、輕原理解釋。你能當眾演示你做得到這個效果,就可以授權。至於怎麼做的,可以保留一點秘密。
(注:這樣也會有弊端,那就是如果後來人發明出用別的原理實現同樣的功能、但成本更低的辦法。但因為兩者外在功能表現相似,而前者不用公佈內部技術原理,這個後來的降本改良型發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權。
換言之,這樣的法律對於鼓勵人類從無到有、發明徹底全新功能的產品是非常有激勵效果的,但是對於鼓勵人類去發明‘已有產品的低成本改進型’是非常不利的。只是如今大明還沒到爭取工業化降成本為主要矛盾的時代,也沒多少“降本增效型發明”,所以可以兩害相權取其輕。)
至於將來《壟斷法》與時俱進向《專利法》轉變,那起碼是幾十年之後的事兒了,先讓大明把朱樹人本人開掛帶來的紅利吃幹抹淨利益最大化再說。
……
定下了花三到五年慢慢邊學邊立《壟斷法》,然後再花三五年把《大明民律》初步立完的時間表。
最後再花若干年把《大明刑律》和《大明行政律》補足、徹底廢除舊《大明律》,那估計整個時間週期,就要奔著20年去了。
20年後是什麼情況?朱樹人如今53,如果他能再活20年,那都73了——連孔夫子都是活到73就沒了,這已經是聖人的壽命。
所以,朱樹人很清楚,他為“大明的第三個七年計劃”定下的全面修律、與時俱進,是肯定不能在七年內完成的,要拖堂。所以後續也沒必要想什麼“第四個七年計劃”了,就順著慣性往下見招拆招,穩住大局方向,這輩子就很不錯了。
不過,既然要全面修訂律法,大明的官制和分部改革,也同樣顯得迫在眉睫了。
正如大明律都要把民律從刑律裡拆出來了,將來再頂著一個“刑部”的名頭管民商事案件,不覺得奇怪麼?
大明從隋唐沿用下來的六部制度,已經磕磕絆絆走了一千一百年了。如果從東漢給尚書檯分六曹算起,那就更是一千六百年了,這個分權的劃線方式,實在是衰朽彆扭得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