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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二章 楊家祠村愛心互助基金會 (5 / 7)

一)第一屆常務理事由發起的同村村民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常務理事的增補,須符合章程相關條件,並得到全體常務理事至少23同意;

三)換屆改選時,由全體村民推選並投票後透過。常務理事可連任;

四)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的改選或罷免須得到全體常務理事至少23同意,被動議罷免的常務理事須在表決中迴避;

五)理事會議事規則如下:每位常務理事具有相同的表決權和投票權,會議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形式來形成會議決議。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常務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常務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平等的表決權;

二)常務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說明;

三)常務理事有權調閱愛心基金的有關資料,詢查愛心基金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秘書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常務理事應當瞭解愛心基金的宗旨和愛心基金開展各項活動和專案的運作方式;

五)常務理事應當遵守愛心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愛心基金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常務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併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動議或意見;

七)常務理事應當瞭解愛心基金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同村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愛心基金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十五條:基金會設秘書長一名,負責基金日常管理。

秘書長的選舉和罷免由常務理事提名和投票,經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透過,每屆任期1年,屆滿可連任。

第十六條:秘書長具有以下職權:

一)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計劃和預算的建議案,由常務理事審議後向理事會提交審議;

二)根據理事會批准的工作計劃和預算,制定實施方案並負責執行;

三)協調和組織理事會相關活動。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愛心基金的決策和執行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管理制度和臨時決議案;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監事、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活動,包括章程規定的募捐、支出及其他事項;

四)審定計劃、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五)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常務理事的相關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會議,每年也至少要召開次現場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有13常務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當提前7日將通知送達全體理事和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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