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學樓>其它小說>豪門夜宴:追妻進行時!> 第三百零三章
閱讀設定(推薦配合 快捷鍵[F11] 進入全屏沉浸式閱讀)

設定X

第三百零三章 (2 / 2)

本小章還未完,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後面精彩內容!

科舉制有利於庶族地主參政,進一步擴大了封建統治的階級基礎。

4.土地與賦役制度

唐繼隋末大亂之後,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蕪,社會經濟凋弊。唐朝為穩定社會秩序,恢復、發展農業生產,保證賦稅收入和徭役調發,採取了許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頒佈了均田令和租庸調法。

均田制均田令規定:繼續實行均田制,庶民依據戶籍授田。人三歲以下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頃。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可以傳給子孫,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要還官。老男、殘廢、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為戶主,加授永業田二十畝。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畝,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畝。工商業者的永業田、口分田減半授給;若在狹鄉人多地少地區)則不授。狹鄉農民亦減半授田。

貴族和官員授田另有規定:最多者為親王,可授永業田一百頃,最少者為武騎尉,可授永業田六十畝。各級官員另有數量不等的職分田,以其收入作為俸祿的一部分。各級官府還有數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為辦公費用。職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離職時,則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賣。

土地買賣受到嚴格控制。但官僚貴族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出賣;百姓的永業田在人死家貧無力埋葬時亦可出賣;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狹鄉遷往寬鄉,或者賣充住宅、邸店、碾磑時,亦可出賣。買地者不準超過本人應占田限額。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樣,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實行的,並不觸動地主佔有的大量土地。所謂授田,主要是從荒地上調撥。地主佔田往往逾限,而農民大多授田不足額,甚至有些地區每戶農民有田不過十畝、五畝。雖然如此,但農民在均田制下畢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隨意買賣土地和無限佔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併,維護小農經濟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實行對唐初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租庸調法租庸調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賦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礎上實行的。租庸調按丁徵收。每丁每年交納粟二石,稱為租。每年植桑區交納絹二丈、綿三兩,種麻區交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為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閏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十五天免調,三十天租調全免。額外加役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天。隋朝規定五十歲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將此加以推廣並制度化,並規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數。這些都使農民有較多的時間從事農業生產,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關於國家各種制度的規定,如《戶令》、《田令》等。式是各項行政法規,辦事細則,如《水部式》等。格是對律、令、式所做的補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為補充,以律為主,同時並行。

唐律是直接從隋《開皇律》發展而來的。唐律從唐高祖時開始制訂,到唐太宗時修訂完成。唐高宗永徽年間,又對律文加以解釋。釋文稱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二者合編,稱為《永徽律疏》,後世稱之為《唐律疏議》。這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條。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種。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減輕。

喜歡豪門夜宴:追妻進行時!請大家收藏:()豪門夜宴:追妻進行時!書更新速度全網最快。

上一頁 目錄 +書籤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