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衙役還沒有走呢,他又非是王巨的門人,因此要等王巨的手令。
因此王巨又說道:“正好,再替我帶一令給章通判,讓他露布全州。”
說著開始書寫這道露布。
第一條便是自此以後,環慶二州境內四等以下善戶、孝子、烈士、女戶、鰥寡,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徵稅或者攤派。
女戶就是家中沒有男丁的人家,善戶就是平時做了很多好事的。
但這裡有一個限定,那就是四等戶以下,三等戶以上者,也不在乎那點攤派與稅賦,也就算了。
這是應對即將到來攤派更多的免役錢。
第二條則是根據王安石青苗法規訂的一些變通,青苗法規訂若遇荒年,則於下次有收成之年歸還,荒年了都餓死人了,國家救濟都來不及,還收個鬼啊。另一條規訂則是除浮浪之人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之輩),城鄉戶都可以借貸,以鄉村為主,餘下向城郭戶攤派,為防人戶流逃造成官府虧本,以五戶或十戶為一保,以三等以上戶為甲頭,互相監督。如是佃戶借貸,則與主戶主家)合保,視主戶資產而借予。
另外還有一個隱形的規訂,那就是五等戶以下,必須有擔保才可借之,窮啊,窮了就會還不起,官府哪裡會借。
所以說青苗法絕對不能算是多偉大的良善之法。
因此王巨下了一道命令,五等戶以下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不僅是青苗貸,也包括即將到來的免役錢。
何謂五等戶,大多數是吃了早上。沒有晚的窮人,王安石,你好意思也要斂。也要攤派嗎?不好意思,還真攤派了。青苗貸還好一點。後來又來了一個免役錢寬剩錢,兩相疊加,這些赤貧百姓立即壓力輩增,所以導致了更大的反對聲音。
不過為了救急,王巨又做了幾條補充。
四等戶以下者,只要他們願意借,不需要任何保人,官府在五貫錢或者價值五貫的糧食前提下。必須借給這些人。
這些窮人隨時會遇到困難,往往因為一石糧草,就不得不賣兒賣女,按照王安石的青苗法,他們上哪兒去找保人,所以只好借高利貸,或者真的去賣兒賣女。
這條規訂才是真正的救急!
四等以下戶者,若是遇到半年歸還之期,無法償還者,可予餘下半年內償還。不會增加利息,官府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徵收高出年息二分以利的青苗貸息。
什麼三分利四分利。見鬼去吧。
如果一年下來,無法償還者,可以用工代役形式償還官府,其役根據輕重,每天支付五十文到一百文之間,償還結束,終止其役。
就是年息不超過二分,還會有窮人還不起,那怎麼辦。這就是方法。
宋朝現在各種差役,衙前、貼司、散從官、弓手、手力等等。數量達到了五十三萬六千多人,一州軍均攤下來。達到了一千七百人!
這些差役有長役,如衙前胥吏等等。有短役,如手力等等。
因此免役法也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不同的待遇。
長役則要僱傭專人從事,短役那就可以靈活應變了,但也要僱募百姓去從事。
現在正好用這些償還不起的貧困百姓去從事,一沒有給國家帶來負擔,二是減免了不必要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