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權力是什麼?
其實它可以分為權利和權力,雖然讀法一樣,但實際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權利主體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
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
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權利和權力在主體和行為上存在不同點,但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之間具有的相同點。
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
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
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
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
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係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也是二者之間的相同點。
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權力則只存在於與具體相對人的關係中。
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需要以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係。
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
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政府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簡單來講,權利是每個人多少都具有的,權力卻是少數人才有的。
就比如現在的荊揚二州,每一名百姓、士兵都享受到一定的權利,比如參軍權、繳納賦稅權等等。
但是具有權力的僅僅只有大將軍孫策,各州郡最高長官、各軍主將,以及由大將軍孫策所賦予權利的少數人等等。
由於作為大將軍,也就是作為主公,擁有賦予他人權利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