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人直接衝到前面,連連擺手:“不能宣判,不能宣判,我有話說。』E小┡說┡.』”
“你……幹什麼?”厲聲質問過後,審判長語氣一緩,“有話下來說,先等我宣判完,你到外面等著。”
“不能宣判,我就是為這事來的。”來人急道,“事實並非是那樣的。”
“哦,並非哪樣?”審判長很疑惑,“那你為什麼不早些出庭作證?”
來人回答:“我得到證據時間不長,一開始也不清楚是怎麼回事,近一個多月又兩次生病住院,今天早上才得到新證據。於是,我馬上從單位出,準備到局裡向領導彙報。可是等我到局裡後,沒有找到局領導,同時也才聽說了今天要開庭的訊息,便趕了過來。我要作證,請你們讓我說出來。”
審判長嚴肅的說:“證人應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你知道嗎?”
來人回答的很乾脆:“我知道,我願意對我所說的話負責,願意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審判長和審判員、陪審員低語幾句後,對著來人道,“你知道今天開庭的是什麼案子嗎?
“我當然知道了,這個案子的原告是秋胡鎮靠山村二十一戶村民,被告是聚財公司。原告起訴被告拒不履行合同條款,不按時支付山林租賃租金,而且還用造假合同欺騙他們。身為秋胡鎮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長,我和原、被告都有接觸,對山林租賃糾紛一事比較清楚,還多次處理了村民上訪的事。”來人不是別人,正是幾乎連續裝病一個多月的陳文明。
“我反對。”女人的聲音響起,是被告方代理人連蓮。
審判長沉聲道:“反對無效。”然後示意陳文明,“你說。”
陳文明看了看原告,隨後面向法官:“靠山村村民手中的合同,是簽約當天的原始合同。聚財公司所提供的合同造了假,他們用偽造內容替換了原始合同的第一頁,他們……”
雖然陳文明的話還在繼續,但眾村民都明白了一件事:陳文明在替大家說話。陳文明這是怎麼啦?眾村民疑惑不解,不由得面面相覷,臉上都寫著一個“驚”字,既驚訝又驚喜。
忽然,楊二成現,那個大高個又出現在旁聽席上,還是在原來的位置,不禁心中一喜,暗暗點了點頭。
“咯咯咯,真是笑話,你說的是電視劇內容吧?”一個女人插了話,說話的是被告代理人連蓮,“陳文明,你怎麼能作證?”
審判長斥道:“被告,你怎麼總是打斷別人,一會有你言的機會。”
連蓮爭辯著:“陳文明沒有提供任何資料,沒有經過任何手續,就直接這麼闖進來,就信口開合指責我方,這符合證人出庭的程式嗎?”
“是與正常的程式有出入。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有規定,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審判長回答,“當然,證人要對自己的證詞負責,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庭能夠多獲取一些知情人的證詞,對法院最終判決也是有幫助的。”
“檢察長,陳文明是派出所副所長,直接隸屬公安局領導,公安局現在完全站在原告立場上偏向原告。他的話肯定有失公允,怎麼能信?”
“我說已經信了他的話了嗎?”審判長反問,“還有,你口口聲聲說公安局偏向原告,有什麼證據嗎?”
“我……他們反正就是偏向,原告律師都是公安局給聯絡的。”連蓮向旁聽席一指,“公安局局長都親自給助威來了,上次是常務副局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