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主要的是,創作者私下發曲有時候也需要公司的一些幫助,公司也會從中獲利。
因此,公司巴不得創作者多接一些私活,互惠互利,根本沒必要禁止。
對於這一點,吳帆也十分滿意,免的到時候他私下發曲與公司爆發衝突。
此外。
創作者除了享受銷售分成待遇外,還享受銷售獎勵,約銷售收益的10%,在銷售收益達到百萬時生效。
但是……
這份獎勵不光創作者有份,演唱者也有一份,如何分配是個問題。
為了避免產生矛盾,公司為此倒是有一定的分配安排,具體為:
獎勵劃分五份,基於創作者和演唱者的名氣比重獲得獎勵,倘若創作者名氣大,那麼創作者便拿大頭,反之亦然。
至此。
補充合同內容瀏覽完畢。
綜合來看,該公司待遇對新手創作者不太友好,對吳帆來說卻是合適至極,畢竟他的作品產出速度是遠超其他人的。
吳帆瞭然於胸後有所決定。
“先生,想來你看完合同了,是否入職本公司呢?”鄧小美微笑著詢問。
“我還有幾個問題。”
“請說。”
“安置房可以安置家屬嗎?”
“這個……”鄧小美有所遲疑,“可以是可以,不過最好不要,你去了房子就知道了。”
對方這般說辭,說明安置房有問題。
吳帆開動大腦,很快猜到了一種可能。
在寸土寸金的京杭,一座小屋子便是天價,公司提供的安置房恐怕如同宿舍一樣,其內擺放著好幾個床位供員工休息之用,自然不適合家屬居住。
他本想收留杜茵茵一晚,現在看來是沒戲了。
“我有助理嗎?”
身為創作人員,每天的事務很多,沒有助理協助的話,無疑會很不方便。
“公司允許C級創作者自行安排一個助理,若由公司安排的話,時間會比較久。”鄧小美解答。
“我的一些要求,比如辦公室擺放一架鋼琴、自由活動、請假……公司會滿足嗎?”
“只要先生不影響他人工作,不影響工作效率,公司都會滿足。”
“好的,我知曉了。”
“先生的選擇呢?”
吳帆微微一笑,拿起筆在合同上填寫了自己的身份資訊並按上了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