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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6600貫 (2 / 2)

一、土地私有制大發展

宋朝實行“不立田制”、“不抑兼併”的土地政策。

國家不再執行強化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不再運用政權力量進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調整土地佔有關係;國家不再幹預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對土地自由買賣和兼併持自由放任的態度。

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具體表現為:一是土地買賣盛行。

宋高宗時,四川立限令典賣田宅者納稅印契,一次就徵收到契稅四百萬貫,而此時四川地價每畝僅為四貫,官府賣田定價為八貫到十貫。

如果稅率按10%計算,土地價格取較高者每畝十貫,那麼四川此次納稅印契的田地則有四百萬畝,可見土地買賣的盛行。

二是土地兼併大發展。北宋前期,地主侵佔土地的現象已經相當嚴重,到北宋中期,更是達到了“勢官富姓,佔田無限,兼併偽冒,習已成俗”的地步。三是私田數量大大超過官田。如神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全國墾田四百四十五萬餘頃,而當時共有各種官田四十四萬七千餘頃,僅佔十分之一,到王安石變法,因推行出賣官田政策,官田所佔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

二、官田的私田化

由於社會經濟關係的調控形式變為以經濟手段為主,由於國家利益即稅收的實現以財產為基本依據,宋代的官田也逐漸向私田方向發展。

這種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國家透過各種方式將官田轉變為私田,或是透過各種型別的售田變為私田,或是透過賞賜官僚地產而變為私田。

一是國家採用與地主相同的地租剝削方式來經營官田,如宋高宗曾說:“朝廷拓地,譬如私家買田,倘無所獲,徒費錢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間大臣陳鼎上言曰:“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歲登所取,其數如民間主客之例。”這裡無論觀念還是剝削方式與數額,都與民間地主無異。

三、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

由於土地買賣盛行,“人戶交易田土,投買契書,及爭訟界至,無日無之”,從而帶來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使地主階級具體成員經濟地位經常變動,這成為宋代社會的突出現象。“千年田換八百主”,“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人家田產,只五六年間,便自不同,富者貧,貧者富”等等這些言論,突出表現了宋代土地關係的這一特點。

鑑於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頻繁,宋代對土地買賣實行了規範化管理手續,即買賣土地的雙方要在政府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作為土地產權轉移的證明。這種土地買賣的規範化管理,就是國家對土地買賣合法性的承認和保護。

四、土地所有權的日益集中與土地經營的日趨分散

土地自由買賣下的土地兼併,使土地所有權呈現強烈集中趨勢,但由於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就使兼併所得土地越來越細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時,吏人張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畝,分散為三十八段,佃戶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無錫縣學添置“養士田”近一百段,客戶五十餘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畝,少者僅一角、二角幾十步。

有了寶葫蘆,查詢起資料來,倒也是方便,像類似的荒地價格不高於每畝6貫,一千畝最多也不超過6000貫。稅率在百分之十計算,這樣怎麼也不超過6600貫銅錢。

古代一貫錢是多少?正常來說,一貫錢是指一千個銅錢,但問題宋時流行省陌,“以七十七錢為百”,(《宋史》卷180食貨志。即一貫錢為七百七十錢。

至於銅錢與銀兩的換算,則隨著朝代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北宋宋初銀錢兌換比為一兩銀兌一貫錢。

實際上銀子和銅錢的匯率,除宋朝比較混亂外,基本上歷朝歷代都是1:1000,也就是說一兩白銀可以兌換1000文銅錢。也就是說1文錢相當於2元左右。

6600貫銅錢大約等於六百六十萬文,摺合現在的rmb,大約相當於一千三百二十萬。

1320萬,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不論怎麼說,這也算是一筆天文數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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