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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5章 曹魏武帝(五) (3 / 5)

他撰寫的《孫子略解》,開創整理註釋《孫子兵法》十三篇的先河。

其著述大都亡佚,從其《孫子注》和存世的軍事文書以及《三國志》等史書中,可窺見其軍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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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認識到——軍事鬥爭離不開政治形勢的配合,要有足夠的武裝力量,才能拯救社會。

不能像春秋時吳國夫差那樣只憑武力,不注重政治;

也不可似周朝諸侯徐偃王那樣,以仁義代替用兵。

他強調“兵以義動”,“示天下形勢,以順誅逆”。

為贏得戰爭中的政治主動權,他挾天子以令諸侯;

為爭取人心,佔領河北後免難民租賦,又釋出抑豪強兼併令,以使“百姓親附,甲兵強盛”。

謀士郭嘉頌揚他“奉順以率天下,此義勝”。

曹操認為經濟的好壞,關係著戰爭的成敗。

軍隊無輜重、糧食、委積,“亡之道也”,因而吸取“秦人以急農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的經驗,大興屯田,達到了足食強兵的目的。

在治軍思想上,曹操拋棄儒家以禮治軍的原則,認為“禮不可治兵”,強調“吾在軍中持法是也”,注重以法治軍。

他針對漢末為政失之於寬的狀況,“糾之以猛”,以使“上下知制”“所是進之以禮,所不是正之以法”。

他“攬申、商之法術”,制定管理、訓練等軍事法規,如《軍令》《步戰令》《船戰令》《論吏士行能令》《敗軍抵罪令》等,以維護軍隊的統一指揮,強化軍隊的戰鬥力。

為保證法規的實行,曹操主張嚴明賞罰,按法賞有功、治有罪。

明君不官無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

治平尚德行,有事賞功能;

告誡諸將“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

強調“諸將出徵,敗軍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並“親巡將士,明勸賞罰”,在公開場合,自己也不置之法外。

為貫徹以法治軍的思想,曹操特別注意軍中司法官吏的選拔,認為“夫刑,百姓之命也。

而軍中典獄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軍死生之事,吾甚懼之。

其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

曹操選將用人,主張破格求實。

他拔于禁、樂進於行陣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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